为缓解兴隆县公安警力不足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按照《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字〔2016〕209号)文件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30名。符合安置政策政府安置后未上岗、下岗的军队退役人员辅警招聘另行组织(详情咨询县民政局)。
一、招聘条件
1、兴隆县户籍,男性,大专以上学历,18-30周岁(1987年7月1日-1999年7月1日间出生),身高170厘米以上,体重不高于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双眼矫正视力4.0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纹身、重听、色盲、口吃等,符合从事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
3、遵纪守法,热爱公安工作,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2、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3、曾被开除党(团)籍的;
4、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5、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及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7、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二、招聘程序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组织实施,面向社会统一招聘。具体招聘程序:发布公告、报名、体能测试、笔试、体检、政审、公示、培训、上岗。
(一)发布公告
2017年7月12日-2017年7月14日通过兴隆县政府网(http://www.hbxl.gov.cn)、兴隆县电视台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及地点。报名时间:2017年7月17日至7月2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地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股。
2、报名要求。报名时需提交报考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信网学历认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3张近期2寸免冠照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县公安局对报考人员仪容、步姿、身体进行初检,初审符合条件的方可报名,现场填写报名表。
报名费100元。
(三)体能测试
测试项目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由县公安局组织实施。体能测试时间:7月25日上午8:30分,地点另行通知。体能测试合格者,进入下一环节。
(四)笔试
1、笔试将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2、笔试采取闭卷答题方式。
3、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满分100分。
4、考生领取准考证时间为7月27日8:30—17:00。
5、笔试时间:7月28日上午8:30—10:30。
6、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考试地点、考场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7、笔试地点及其他注意事项将在准考证中明确。
笔试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考试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五)体检
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前30名考生进入体检环节,体检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执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的予以淘汰,按笔试成绩结果进行补录体检。
(六)政审
时间另行通知。本次招聘资格审查贯穿于考试招聘的全过程。凡发现应聘者与拟聘用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其应聘人员资格。
(七)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年龄、籍贯、考试成绩。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期间接受社会举报监督,举报监督电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股5052802,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5052581。公示期间收到反映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进行调查,对查有实据影响录用的,不予录用。
(八)培训
聘用人员正式上岗前由县公安局组织进行不少于15天的岗前培训。
三、聘用期限
被聘用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其身份为公安机关辅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县公安局与被聘用人员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含三个月试用期)。合同期满县公安局对被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续签聘用合同。
四、有关待遇
1.县政府将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2.警务辅助人员月工资2300元,单位负责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单位缴纳部分。
3.警务辅助人员享受正常休假、带薪年休假、婚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警务辅助人员加班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相关待遇;因工死亡或病故的,其近亲属依法享受抚恤和其他相关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五、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3.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不改正的;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5.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6.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7.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8.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9.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10.根据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六、其他
本《方案》及未尽事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