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实行公开招聘,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二、招聘岗位、人数
2016年邱县公开招聘法官辅助人员14名。
三、招聘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邯郸市户籍或身份证号码为邯郸市号段(前四位为1304或1321);
与以上条件人员具有婚姻关系的也可报考。
(四)学历要求:统招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法律类、中文类专业可放宽至统招全日制专科学历)。
尚未毕业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参加招聘。
(五)年龄要求:28周岁以下(1988年4月25日以后出生)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现役军人;
3、非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类高校在读学生;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定于2016年4月25日在邱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和邱县电视台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二)报名
符合招聘条件人员,按照岗位条件现场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6日;
2、报名地点:邱县振兴路东段市民中心152室
3、报名办法:
报名者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①毕业证书、报到证(尚未毕业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提供学校证明);②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不含临时身份证及户籍证明);③近期蓝底一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报名所需提供材料齐全者填写《邱县2016年公开招聘法官辅助人员报名表》(下载地址:http://61.182.168.24:85/km60193/um22o/tmcty?id=804)并交纳报名考务费100元。
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须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不能从网上查证的不能报名。
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对于招聘人数和所报考人数达不到1:2比例的,核减招聘人数。
报考人员于2016年5月11日到报名点领取《笔试准考证》,同时采集个人影像信息。
(三)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笔试时间为2016年5月14日9:00—11:00(120分钟),地点见《笔试准考证》。笔试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考试范围为公共基础知识。
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1:1.5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比例内末位出现并列时一同进入面试。笔试成绩于2016年5月17日在邱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
(四)资格审核
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5月27日由县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进入面试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时,面试人员应按照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已毕业的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http://www.chsi.com.cn/xlcx/rhsq.jsp),尚未毕业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提供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在本人姓名处加盖学校章)。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依据报考同岗位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五)面试
面试满分100分,采取回答问题的方式进行,面试考官5-7名,现场打分,现场公布。
面试准考证于2016年5月31日在报名点领取,面试时间、地点见面试准考证。当出现被确定为面试人选后不参加面试的情况时,不再递补,不核减招聘指标,不影响拟聘用人员的确定。
总成绩为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之和,每一岗位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当比例内末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体检,笔试成绩也并列的,一同进入体检。
(六)体检和考核
体检由县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在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医院临时指定,封闭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核。考核主要对个人档案和近年来的现实表现进行审查,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资格。
对体检、考核不合格、自动放弃的人员,取消资格后出现空缺名额的,不再递补。
(七)公示
对拟聘人员在邱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聘用方式
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不再递补;对反映有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合同签订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十二个月,含在合同期限内。
聘用人员工资参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每月由县财政扣除个人承担的各项保险后按月汇入个人账户。档案及人事关系由县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代理,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由县财政按月拨到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由人才交流开发中心负责缴纳。
合同期限内如被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1、被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不合格的;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参加邪教组织或迷信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5、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6、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达不到用人单位所提出的的合理工作要求的。
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六、凡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笔试准考证、面试准考证,未参加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和考核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查将贯穿工作始终,不符合条件的,随时取消考录资格。
本方案由县人才交流开发中心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15324119247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