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冀政发〔2015〕33号)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44号)等政策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离岗创业申办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有离岗创业意愿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离岗创业项目主要指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等,离岗创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等。离岗创业期限为3年。
(二)单位审核。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离岗创业条件,除从事科研项目不可间断或涉及国家秘密等不便离岗的,予以批准。
(三)签订协议。经单位同意的离岗创业人员,要与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书。离岗创业协议书应明确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的有关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离岗创业人员要自觉服从单位的管理和考核,按时报告创业情况和履行约定情况。原单位要对离岗创业人员停发工资,保留其人事关系,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年度考核和岗位晋升等权利。
(四)备案。单位填写《石家庄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附个人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离岗创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按照管理权限,属于上级行政机关任命职务的人员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应由任免机关核准后备案。
二、离岗创业期间管理
(一)管理主体。对于离岗创业人员,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
(二)管理内容。所在创业单位负责做好离岗创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将其创业情况,特别是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向原单位如实通报。原单位每年或创业期满应派工作人员到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业单位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严肃纪律。离岗创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书约定和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严禁借机“吃空饷”、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对违反规定者,原单位应视情况终止离岗创业协议,责令其返回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离岗创业终止程序
(一)个人申请。离岗创业人员如提前结束离岗创业,或离岗创业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对于未按要求办理终止离岗创业手续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二)单位审核。对于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离岗创业人员,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办理返岗手续,恢复其工作和工资待遇。对于离岗创业人员要求辞职继续创业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三)备案。原单位填写《石家庄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终止离岗创业备案表》,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石家庄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
2.石家庄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终止离岗创业备案表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