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组织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格贯彻落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不断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认定和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个别单位仍然存在特殊工种管理不够规范、信息报告不及时、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增加了审核审批的难度,对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一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政策
(一)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1、职工所属企业须是国有、集体企业。2、年龄达到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累计满9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累计满8年。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坚持“跨行业不比照、无目录不纳入”的原则,一律执行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河北省特殊工种名录(保定市)》(见冀劳社办〔2004〕101号文件)。未列入名录的企业,按照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企业特殊工种名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人社字〔2016〕9号)文件有关要求,须重新申报认定,待省人社厅审批备案后,方可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三)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并非必须提前退休,如本人不愿意提前退休,且身体健康能坚持现岗位正常工作的,单位不得诱迫职工提前退休。
(四)对有高级专业职称的技术、生产管理人员不允许参照提前退休工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对工作上确实需要的中级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也不宜按特岗提前退休。
(五)曾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企业原从事特殊工种且在该岗位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由于企业转产改制而脱离特殊工种岗位并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在达到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应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特殊工种且在该岗位满规定年限的下岗或失业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条件的,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重新上岗或再就业后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时,如果扣除其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时间不满5年的,仍可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六)原一直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后,如企业生产性质及特殊工种名称、劳动条件等没有变化,仍继续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新招录的人员,不得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七)对没有原始档案记载或原始档案中对从事特殊工种记载不清的,一律不得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二、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程序
(一)申报程序
1.职工提交申请。符合国家规定即将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并非必须提前五年退休,在五年以内的任一周岁年龄均可申请提前退休。企业通知本人后,由本人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自愿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本人申请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特殊工种名称、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等内容。
2.企业内部公示。企业(档案管理机构)对符合国家规定即将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在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前,由企业(档案管理机构)在本单位内公示栏张榜公布,接受职工监督(公示式样见附件1)。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特殊工种名称、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缴费年限等基本信息。公示期一般为10天。公示期内,职工群众如发现公示内容与拟办理退休人员实际情况不符的,可向企业、工会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企业、工会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不予申报。公示期满后,企业对公示后没有疑问或有疑问经调查核实无误的人员,填写《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情况报告》(附件2),由各级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职工对本单位企业退休公示行为或公示情况报告有异议的,可向负责审批退休的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举报。
3.申报退休审批。由单位填写《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附件3),携带职工档案及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而后报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审批。县(市、区)要在《审批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和“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栏目中填写拟办意见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申报材料。1. 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花名册(盖章)及电子文档(附件4);2. 职工人事档案;3.提前退休个人申请;4. 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情况报告(附件2);5. 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6. 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附件3,正反页打印,一式四份);7.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包括养老保险手册、补缴养老保险的需提供原始缴费凭证、实际缴费后工作单位有变动的提供养老保险转移单);8.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工种卡片(证书)。
(三)申报时间。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于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当月申报,其中市直有关单位申报时间为每月1日-10日,县(市、区)为每月11日-20日。
三、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力度
(一)强化组织领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危害性,切实加强对企业特殊工种认定及退休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申报流程,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岗位认定、公示、审核等环节严格把关。市人社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的特殊工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完善备案制度。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名称、在岗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登记。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企业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岗位进行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人社字〔2015〕173号)和《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企业特殊工种名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人社字〔2016〕9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企业特殊工种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特殊工种人员岗位档案和数据信息库,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等信息。市局于每年第三季度末对全市企业特殊工种岗位情况进行全面整理通报。
(三)明确工作责任。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省人社厅已备案的特殊工种设置岗位,并将本单位的特殊工种基本信息按时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严格控制职工提前退休和办理提前退休的规定,负责对所属企业特殊工种及人员信息进行及时核查,切实摸准底数,并确保其信息的真实性,切实把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对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而提前退休的,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收回冒领的养老金,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企业公示式样;
2.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情况报告;
3.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各县(市、区)可到市局养老保险处领取表样);
4.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花名册。
注:附件请点击附件进行下载。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31日